网络名誉权案例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23:55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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