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21:25
1997年5月1日,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纪公司购买深圳市深南东路68号新*纪广场西塔楼第27层至39层、第40层的1/4,总面积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港币9000元,总金额为港币18000万元;**纪公司须于1998年12月31日将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给**公司使用;若**纪公司不能按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延期超过30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纪公司应在lo天内将**公司已付的一切款项及其利息退还,同时每延期1日须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款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或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合同签订后,**纪公司于1997年11月28日取得了《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1997年5月初,经**纪公司、新*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国际公司)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地产部及其属下**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发展有限公司对**纪国际公司的到期债权(债款本息)共计港币102589040.8元(到期日为1997年5月28日)转让给**集团地产部,再由**集团地产部转让给**纪公司。由此**纪公司取得对**纪国际公司的债权港币102589040.8元。1997年5月6日,**集团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合意和**纪公司的付款指示,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将**公司委托**集团支付的购房款余额港币77410959.2元一次性全部付至**纪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述两项所付款项合计为港币18000万元。2000年1月10日,**集团出具《关于代**置业有限公司向新*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说明》,确认**集团按**纪公司的指示向其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皆为代付款,其一切权益的享有人为**公司。
1998年3月3()日,**纪公司为**公司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地产部向我公司购买新*纪广场写字楼20000平方米,总楼款18000万元,该楼款已全部付清。”1999年5月1日,**纪公司按照**公司的指定,在**公司的函件上盖章确认**公司已付清购买新*纪广场20000平方米购楼款港币18000万元后,寄往**公司的审计单位**毕马威会计师行。2000年3月13日,**纪公司向**集团地产部出具《关于征求回购**集团所购的新*纪广场物业的函》称:“我公司于1997年5月与贵集团
①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4卷(总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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