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2:11:15
无效婚姻的处理情况:
以下案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不是无效婚姻。
王*玲诉邓*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玲与21岁的邓*军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玲与邓*军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又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玲与邓*军为事实婚姻关系,应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案件评析:
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成立的婚姻,无论登记与否,均是违法行为,构成无效婚姻,处理时分几种情况:
1、取得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时已达法定婚龄,因婚姻障碍已排除,承认其婚姻有效。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
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未达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就本案来说,王*玲与邓*军于1983年1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诉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笔者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信阅读到这里,大家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情况应该有了一种大致的了解,小编在这里告诫大家,一定要慎重对待婚姻,了解好婚姻法的相关情况,不要草率,盲目地进行结婚和离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婚姻问题以及想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知律律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