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2:09:03
哪些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结案处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等。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委托执行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2、裁定终结执行。一旦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情形,执行程序就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以后执行程序也不会再恢复,此时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
3、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第6条要求,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该法第217条、或第260条所列之法定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人民法院下达该裁定,则原仲裁裁决失去效力,当事人必须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执行失去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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