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存在缺陷该由谁负责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59:08
失火地点位于该小区6号楼1单元10层一户居民家。失火住户家多个窗户玻璃被烧毁,因大火从卧室蹿向室外,把10层以上多户居民家的窗户和外墙熏得黢黑。失火居民家中,卧室、厨房、客厅等仅剩大火烧过的残渣,床、沙发、家具、电器等都被焚烧殆尽,室内的墙壁也全被熏黑,几名小区工作人员正帮忙收拾残局。
据一名自称在该处租住的男子称,他昨天因周末不上班,起得比较晚。他醒后,在被窝里充着电玩手机,直到将近中午12点,他起床到洗澡间洗澡,“正洗澡,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炸响”,他走出洗浴间,发现卧室的床上已烧起了火。该男子说,洗澡前,他的手机一直插在床头插座上充电,“我怀疑是手机充电时爆炸起火,引燃了被褥”。当时,他见火势越来越大,赶快穿上衣服,向门外跑去,喊叫邻居拨打119报警。
昨日,该租房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房东被通知协助调查。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警方仍在进一步统计调查中。
维权律师解读商品存在缺陷该由谁负责?
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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