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58:00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官是否有审查权,有人主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专断性,法官无此能力。对此,我坚决反对。首先,这种主张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法宇航局行使审判权的限制。其次,法管可以就有关鉴定问题,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也就是专家辅助人。有的法院已在开庭时试行设立专家席,由专家参与审判活动,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释疑。第三,法官可以依据法律、法理和法官的良知,作出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第四,依据法律规定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
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审查鉴定手段和操作规程;审查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审查鉴定人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即是否具有徇私、受贿、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当若干个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时,法院一般倾向于采信具有较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但我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标准,在适用上也无法无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高低是由特定鉴定和与之有关主观条件所决定,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来确定,更不能按照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结论在证据力划分等级,如果在认定案件上只侧重于鉴定机构在级别上的高低,而置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准确、可靠于不顾,不仅容易造成冤案错案,而且也与诉讼证据规定相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管对鉴定结论采信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质证、辩认和必要地询问鉴定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审案是没有约束力,既可采信,也可不采信,依审查结果定。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很强,处理具体案件中,若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应尊重其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