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高空作业坠落身亡公司怎么负责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55:09
清洁外墙时高空坠落死亡
夏某和朋友卢某合伙经营生意,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双方利益均分,风险共担。卢某负责对外协调、催结账等;夏某负责现场工程、人员调配、管理的协调及交工等事宜。2010年5月,卢某借用卢XX的保洁中心名义与某5星级酒店签订了一份清洁合同。同年9月22日,夏某在给酒店清洁外墙时从高空坠落受重伤,被送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随后死亡。经一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从高空坠落致2~4根肋骨、骨盆、左投骨干下段骨折,致失血性休克,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打官司状告三被告
夏某的亲属将某5星级酒店、某保洁中心老板卢XX、夏某的合伙人卢某一并告上法庭。原告提出,夏某是卢XX雇的工作人员,每天工资300元。原告认为,雇主卢XX没有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导致雇员在工作中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酒店明知卢XX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与其签订外墙清洁施工合同,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一审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该案被告卢某与夏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该案应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卢某与被告酒店签订的清洁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卢某向酒店提供了卢XX个人经营的某保洁中心的营业执照,酒店将具有高度危险的高空清洗作业承揽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经营范围只是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存在严重过失,酒店方应对夏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夏某作为卢某的合伙人,负责现场施工,在明知没有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清洗作业,未尽到安全义务,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卢某作为合伙人,在该起事故中虽没有过错,但夏某是为了两人的共同利益而工作,卢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20%的经济补偿;卢XX将营业执照借给卢某使用,应对卢某的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8月上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28万余元;被告卢某赔偿原告11万余元;被告卢XX对卢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