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41:09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人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科的专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
鉴定专家是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者患方的近亲属;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鉴定会的准备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医疗纠纷相关科室应安排科室主任或当事医务人员(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等),以及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参加鉴定会。如果涉及多个科室和当事人超过三人时,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到鉴定现场,在鉴定会场外等待专家提问。在鉴定会召开之前,职能部门应组织临床科室及法律顾问认真讨论,准备答辩陈述材料及参加鉴定会发言和回答专家的提问。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进入会场的顺序为先患方后医方,在鉴定会场上医方遇到认识的鉴定专家请勿打招呼、致意。鉴定会开始后,患方先陈述十五分钟,医方再陈述十五分钟。医疗机构陈述中,由主管医生先向鉴定专家汇报病情简介(诊治过程),科室主任做补充,职能部门或律师进行答辩,注意时间分配不要超过时限。医、患双方陈述后,进入专家提问环节。最后,医、患双方还有各自的五分钟的最后陈诉时间,医方可以将专家提问的问题进行整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不利的问题,做出答辩回答。
鉴定会不是法庭,也不是辩论会,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不能直接对话,所以对患方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则必须回答。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仅做客观回答,不需进行过多的解释,更不要向鉴定专家反问。鉴定会结束后,医方先退场,患方再退场,以免患方产生误会。
(6)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学会自收到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按照委托或交由单位,分别送达医、患双方、卫生局、法院。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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