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因形式要件违法而无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35:21
日前,有当事人拿来一份遗嘱,向我咨询他手中的遗嘱是否有效。那是一份在律师见证下立的代书遗嘱,看了以后认为那份遗嘱有问题,觉得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向当事人普及一下法律知识,也给众位同仁提个醒。
代书遗嘱具体情况
遗嘱正文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某某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在律师A和律师B的见证下于2009年X月X日立遗嘱如下:我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一处在我辞世后由我女儿C继承,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与其争此房产。
立遗嘱人:某某签名;代书人:A律师签名。
遗嘱正文后面附有一个见证书,此见证书是以律师B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某某于2009年X月X日在其面前立的遗嘱是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亲自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律师B(此处用的是律师名章而非律师亲笔签名)。
庞律师评析
看了这份遗嘱我的第一感觉是:很庆幸这不是我们所的律师代书的遗嘱,要不然我们所可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的情况,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之所以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保证见证人、代书人在场,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而上面我们看到的遗嘱,尽管其遗嘱内容合法,但是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上没有见证律师B的签名,尽管其出具了一件见证书但是落款是律师B的名章而非亲笔签名,不能立遗嘱人立遗嘱时见证人律师B在场,所以该遗嘱因形式要件不合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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