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四种违法使用需注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27:21
目前各级医院、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是使用医疗器械的主力军。调研发现,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非常注重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但是对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知之甚少,难以较好地做到合法使用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违法情形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案例:2007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医院仓库检查时,发现该仓库里的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有效期至2007年5月10日。该医院医疗器械出库单显示:5月20日保健科领取上述手套10袋。执法人员到保健科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手套已经使用6袋,库存4袋。本案中,该医院使用的手套已经过期。
定性:这种使用过期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二:使用假冒的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不存在。
案例:某镇卫生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心电综合分析系统”合格证标示生产企业为北京某医药企业。该卫生院提供的上述器械注册证编号: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管械生产许20000118号,发证机关均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该生产企业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从未核发注册号为“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的注册证。
定性:上述器械为未经注册的假冒产品。本案中,某镇卫生医院使用“心电综合分析系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虽然存在,但是医疗器械并非该企业生产。
案例:某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机身标签标示生产企业为大连某公司,未标示注册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等内容。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该生产企业为合法的器械生产企业,但是从未生产过“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上述产品为假冒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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