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方式介绍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22:49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一)必须具有侵害行为
就品种而言,如果有人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一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由于侵害行为使品种权人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行为导致品种权人财产损失。
(二)必须是违法的侵害行为
除了有侵害行为存在外,这种侵害行为还必须是违法的。因为有的侵害行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他人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某个受权品种、农民自繁自用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人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侵害人必须有过错
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侵害人必须有过错。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侵害行为,贸然行之,构成侵权。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于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过失的轻重不同,应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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