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打架 受赠人与继承人对簿公堂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19:45
生前曾给保姆立遗赠协议
家住万宁的刘老先生,妻子去世后因年事已高有病在身,于1991年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位照料他生活起居的保姆李女士。
李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深表感激。2000年初,他与李女士签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女士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他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在其去世后遗赠给李女士。此后,双方到当地公证机构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遗赠协议签订后,刘老先生一直与李女士一起生活。
4年后给孙子立下遗嘱
然而4年之后,刘老先生暗自改变了主意。2004年2月,刘老先生要求公证处撤销当初的公证书及遗赠扶养协议。应他的请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撤销了此前对遗赠扶养协议所做的公证书。
2005年11月,刘老先生又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在他死后他的全部财产均由孙子阿-明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几天后,刘老先生在家中病逝,其后事均由他的孙子阿-明操办。
遗赠与遗嘱,哪个有效?
此后,李女士依据刘老先生生前立下的遗赠协议,要求取得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而刘老先生的孙子阿-明则依据遗嘱,主张对刘老先生的全部财产包括那套房产享有。
阿-明认为,爷爷生前虽与李女士立过遗赠协议,李女士也确实对爷爷尽过扶养义务,但并没有按照约定对爷爷尽丧葬义务;而且那份遗赠协议的公证撤销了,李女士也就不再对遗赠的财产享有权利。
李女士则认为,刘老先生既然立下遗赠就应当兑现,不能单方面说撤销就撤销。
刘老先生留下的房产到底该归谁?李女士就此将阿-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给个说法。
审判:李女士讨得财产3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刘老先生与李女士于2000年2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签订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被扶养人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
一审同时认为,公证处在没有本案扶养人李女士在场和未征得李女士的同意下,作出撤销的行为无效。而刘老先生在没有撤销和终止与李女士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之前,于2005年11月订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交由孙子阿-明,其中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抵触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李女士是否完整地享有刘老先生的房产权益,一审则认为,李女士应依照遗赠协议的规定,对刘老先生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对遗赠的财产享受权利。由于李女士只尽了生养的义务,没有尽到丧葬义务,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只能分得适当的遗产。
由此一审判令,阿-明在取得房屋时,应从房屋折价款中分给李女士3万元作为折价补偿。宣判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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