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11:15
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赵*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