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的社会效应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10:37
(一)对社会的积极效应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确立。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所体现的是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继承法所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这样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养老育幼的原则。
1、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所体现的就是公平原则。例如:
赵某系是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甲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甲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乙,赵甲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丙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赵丁,赵丁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在这起案例中,赵丁和赵乙都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如果赵丁生有子女且先于其父赵某死亡那么赵丁的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赵某的遗产,这就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
2、关于遗腹子能否继承祖父遗产的问题则集中体现的是养老育幼的原则。例如:
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于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其长子和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现金和一栋16万元的楼房进行分割。谢某第三个儿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个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疑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某的另两个儿子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