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父母私毁遗嘱丧失继承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06:34
陈老伯与张老太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为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育有一女。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重病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恢复神志后,他主动在病房写下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醒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陈-刚将遗嘱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去世。陈-强随后将遗嘱交给父母,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告知儿媳施女士就将之烧毁。
陈-刚去世后,陈老伯夫妇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和继承。
陈老伯夫妇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陈老伯单位增配的租赁公房,1994年初,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当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委托办理购买手续的,因此陈-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记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继承人陈-刚名下,现起诉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屋析产和继承。
施女士及女儿辩称,同意对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但不同意原告继承。陈老伯夫妇擅自销毁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因购买202室房屋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结婚,故应与张老太一样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中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4人共有的动迁支票支付,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丧失继承权。202室房屋产权以归张老太所有为宜,但应当确认为张老太与陈-刚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陈-刚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施女士及女儿继承,另施女士已证明购房款系其出资,张老太应按其份额返还施女士相应折价款。
而购买101室房屋时,张老太出资虽为5万余元,但其增值部分张老太应享有四分之一、出资部分应予返还。因此法院确认101室房产权归施女士及女儿共有,故应支付张老太相应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