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前捐眼角膜,未经本人同意捐赠死者器官合法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04:56
【事件经过】
日前,与病魔顽强抗争一年多的中铁四局一公司共产党员王志民安详地离去了,同时也实现了其捐献眼角膜的遗愿。
王志民1978年参加工作,2012年6月,在向莆铁路二分部工作期间被诊断出患有肺癌。今年8月的一天,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王志民在电视里看到山区的孩子有病没钱医治,便向妻子提出捐献身体器官的想法,并耐心做妻子和家人的思想工作。8月31日下午,王志民在家人的陪伴下,强忍着病痛,用颤巍的手在安徽省红十字会眼角膜捐赠公证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王志民一生乐善好施,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他还不忘叮嘱妻子把积攒下的工作服、劳保鞋和家里的旧衣服送到合肥市救助站。
【法律解读】
未经家属同意医生私自使用死者器官家属可以起诉。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3)文字侮辱,即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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