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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请假外出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怎么认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1:04:42
医疗机构是否免责,关键在医疗机构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核、告知、劝阻、注意义务,及免责条款是否为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病人一旦交纳了住院治疗费或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病人要求离院外出违反了入院须知,医疗机构在尽到相应的审核、告知等义务后,同意病人请假外出的,属于医疗机构与病人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的补充条款。该请假条,包括免责条款,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范畴。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医患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
笔者认为,在此,需探讨《合同法》此条款的立法原意。《合同法》之所以会如此规定,是为了给弱者以特殊保护,以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只要是双方经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免责条款是有效的。这也符合我国《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及《民法通则》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在医疗机构尽到相应的义务后,病人仍坚持出院的,即可认为请假外出是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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