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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和解也要交律师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46:09
同年12月19日,双方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为风险代理,公司交纳先期费用15000元,该笔费用不退还,待款项得到执行,则按实际取得款项的15%提取,作为风险代理费。协议签订后,公司给付先期费用12000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投资当事人进行了谈判。2003年7月8日,双方就投资损失形成初步意见,确认金额为2236351.58元。之后,公司自行与投资方进行谈判,最终达成由投资方赔偿公司投资损失173万元的协议,并于同年11月支付了该笔款项。 一审:律师事务所不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风险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但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律师在前期的谈判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2003年7月8日后就未再参与公司与投资方的谈判,而投资方赔偿173万元是公司单独与投资方所达成的协议,系律师事务所首先未按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要求公司按《风险代理协议》支付代理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鉴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索赔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依照公平、信用原则,可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视为一般代理,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计算(1O0万元至5O0万元之间以3%计算)。据此判决,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51900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律师事务所不服,请求改判由公司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给付委托代理费259500元。 终审:支付70%的委托代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通知律师事务所参加谈判,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律师事务所2003年7月8日之后未参与该项委托事务属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公司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双方对第三人赔偿公司投资损失173万元没有争议,应由公司按投资损失支付律师事务所70%的委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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