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法律意见书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44:14
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法律意见书范本
尊敬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
经本案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本人同意,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到XX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我们认为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一、主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并非毛某某介绍而来。此二人系在毛某某原上班会所“小某某”所认识,是毛某某的熟客。毛某某从“小某某”离职后,由于其当时经理秦某转至“五某”会所任主管,在秦某的盛情邀请下,毛某某也加入到“五某”会所,但其加入后实质上仍然司职技师,与其他女技师无异,并无特权,根本不是会所主管,不参与技师的招募、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客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由于是其在前会所上班认识的老顾客,当此两名顾客在发现毛某某不在原会所上班时,就询问其现状,毛某某故如实告知新的上班场所。由于毛某某与两涉案男性是熟客关系,涉案两名男性就到新会所来找其服务。发案当天,由于毛某某正在上钟,并无闲时接待。两名男子的消费项目、服务人员均是由秦某推介,与毛某某毫无关系,毛某某对此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此外,据毛某某交待,该会所并不提供卖淫服务,会所技师不与客人发生性交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毛某某从主客观上都不可能构成介绍卖淫。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对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应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辩护人:吕XX、殷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X年XX月XX日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