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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偿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44:02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0日,王-彬有点感冒,他服用了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片,稍作休息后便驾驶客车由南丹县往河池市金城江区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国道323线1227KM+730KM处时,不知是因感冒难受还是受到药物刺激导致精神不集中,王-彬竟将车开到了对向非机动车道上,径直撞上停在此处的一辆三轮车,致使三轮车内一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王-彬积极配合,并于当天支付死者亲属1.6万元丧葬费。
2011年12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彬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驾驶客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彬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月20日,王-彬再次付给死者亲属1万元。后来,由于**支公司拒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亲属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彬、运输公司、**支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解读]
客车出资购买人、车辆营运收入、保险等各种费用的缴纳均由王-彬享有或承担,王-彬只是将车挂靠在运输公司营运,实际车主未改变。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彬已支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及车辆维修费,应视为王-彬的个人行为。运输公司系实际为车购买保险的单位,与王-彬共同享有对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丹支公司系河池市分*司的下属单位,王-彬的车辆虽然在**支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向河池市分*司要求理赔,该公司受理并作出拒赔通知,其行为已代表**支公司,履行了**支公司的相应义务,两公司属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但对外不影响王-彬和运输公司向二者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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