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22:44:2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信,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长林队。
委托代理人:丁永浩,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官窑凤源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
负责人:彭*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莉,**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林*辉。
委托代理人:高*莉,**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上诉人林*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林*信的委托代理人丁永浩,被上诉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9日,林*信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由林*信为其所有的粤Y·A4857号小货车向**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车上责任(人员)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3座;保险期限自2002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3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3年3月13日,林*信的司机驾驶粤Y·A4857号小货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案外人陈*标,经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案外人陈*标负事故主要责任,林*信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案外人陈*标同意林*信在交警处理时预支的35621元的基础上再向其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公司核定该交通事故应赔付的数额为73292.42元,由**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林*信赔付该款,林*信签署赔款收据确认该事实,收据注明**公司对该出险案件的赔偿责任业已终了。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