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22:44:2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华,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新风二队。
委托代理人:张*秋,**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峰,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岑*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卢-海、周-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岑*华的委托代理人张*秋,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岑*华于2004年3月22日向原审法院诉称:2003年1月22日,岑*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约定岑*华将其所有的福田牌小型客车(粤Y.F9856)全保,车辆保险价值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4年1月22日24时止。2003年11月3日,在岑*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南海市**永达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公司)非法将岑*华所有的车辆转卖给陈*强。2003年11月8日凌晨3时左右,陈*强购买的车辆被他人盗走。2003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事件作了调查笔录。2003年11月24日岑*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书,2004年3月1日被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是违约行为,是对岑*华利益的侵害。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失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在原审答辩称,保险车辆已经转让,岑*华未尽合同义务,在该车于2003年11月3日转让给陈*强后,岑*华没有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也没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从该车转让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车实际由陈*强控制,其风险应由陈*强承担,岑*华不承担物上风险,也丧失了物上利益。根据保险法原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合同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可拒赔。综上所述,由于岑*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岑*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岑*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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