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丧命酒友有关照义务须赔偿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23:50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唐某的朋友单某是兵团农六师某团场的农场主。去年7月11日11时许,单某买了6瓶啤酒,邀请朋友田某、万某、郭某、唐某4人来家里喝酒打牌。住得较远的唐某骑着摩托车应邀而至。
几个朋友边玩边聊十分开心。不一会儿,6瓶啤酒就被喝完了。田某、唐某又去买了24瓶啤酒。当日13时许,郭某、万某先行离开,而田某、唐某继续在单某家喝酒聊天。
当日16时许,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却不慎撞到了电线杆上。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唐某的突然离世,唐某的家人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唐某的几名酒友告上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五家渠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对自身健康及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应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过量饮酒。但唐某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致使自己撞到电线杆上死亡。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唐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唐某的4个朋友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唐某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却未能有效劝阻,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护送唐某安全回家。所以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以承担损失的15%为宜。故判令单某、万某、郭某、田某4人赔偿唐某亲属各项损失39044.8元,并根据各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所起作用确认赔偿比例,判决单某赔偿赔付款的40%(15617.92元)、田某30%(11713.44元)、郭某、万某各承担15%(5856.72元)。
4人对此判决不服,向兵团农六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该案的法官贾*蓉说,唐某的家属虽无证据证明单某等人存在对唐某劝酒的行为,但单某4人与唐某确实存在相互敬酒的行为。作为共饮者,在唐某过量饮酒后应负有相互关照的义务,且在唐某酒后驾车离开时,应当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回家。因此,单某等4人应对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身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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