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22:44:37
浅析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保险法》的溯及力,是指新《保险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就没有溯及力。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对新旧法过渡时期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影响。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保险法》溯及力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其他多数法律类似,新《保险法》自身对溯及力问题未作涉及,而是统一适用《立法法》确立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可见,法律溯及力一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生效的法律去规范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更不能因人们过去实施了某种当时认为合法而现在认为违法的行为,以新法去追究和处罚;二是“有利追溯”原则,即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和事件,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和补充,旨在最大限度地加强对私权利的保护。《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有利追溯”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保险法》也不例外。
二、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部分的溯及力问题。“保险合同法”部分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重点。新法对原有的许多合同规则进行了调整,同时引入了一些新的规则,如不可抗辩规则。如何适用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解决保险合同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需要对一般原则予以细化。由于《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合同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也可以参照适用于“保险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参照该司法解释,“保险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保险法》实施以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原则上适用新法;《保险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原则上适用旧法。
(二)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以前,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保险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保险法》实施以后,发生在《保险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适用旧法;发生在《保险法》实施以后的行为和事件,适用新法。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