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15:29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对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非典型肺炎已被列入法定传染病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卫生部近日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各地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负有法律责任。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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