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09:03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
(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金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金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4)代位权的行使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5)行使代位权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撤销权也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1年”的限制,另一个是“5”年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相同之处包括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不同之外是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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