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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20:08:37
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诉讼中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胜诉但因债务人资不抵债仅获部分清偿或债权人败诉时其与债务人的债的法律关系则依然存在。
第三、在解决企业三角债的价值功能上,两者均通过变更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对象以便促进经济流转,但债权让与无疑更能方便并促进民商经济要素的便捷流转,而代位权则着重在债务人消极履行乃至故意逃债之时用法律手段设置的诉讼措施,其救济保障功能更明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两种的区别在上面,文章中都已经给出,一般可以从双方的一个成立的要件来,还有涉及到的法律后果,以及解决企业三角债的价值功能上面,这些可以看到很多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知律律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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