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质量存在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维修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57:01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建筑面积、转让价格等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中没有对房屋的结构等情况进行约定。
买方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交接了房屋。2011年3月买方王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11年4月,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向万先生下发了《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房屋的内部结构已经改变,四处承重墙已经被拆除,要求限期恢复。
买方王先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修复房屋的四处承重墙。
案件焦点:
买方王先生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已实际入住,卖方是否因此免责?
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卖方李先生在法庭上称,房屋结构状况在买方王先生看房和房屋交付时并无差别,王先生对此是明知的,因此自己已经交付了经过买方王先生验收的房屋,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认为,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买方王先生在购房过程中对房屋的结构状况没有提出异议,但不能得出卖方李先生已尽告知义务,以及对出售的标的物可以免责。
最终法院认定,买方要求卖方恢复房屋的内承重墙,有法律依据,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法庭判决的理由有二:一是对于隐蔽瑕疵卖方应当尽告知义务;二是验收合格不能免除隐蔽瑕疵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任何买方购买房屋时,都希望买到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房屋,如果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尽隐蔽瑕疵的告知义务,就会使买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即有瑕疵,故卖方应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因为质量问题,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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