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52:43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可以说,没有产品缺陷,就无所谓产品责任。从国外不同国家及相关公约看,关于产品缺陷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其意思都与产品的“不安全性”或“危险性”相关,基本都将产品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欠缺安全性的基础上。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缺陷的规定为标准判断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具体如何运用这项标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要根据每一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果产品有上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这是从方便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该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特别对某些新产品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
(二)关于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主要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由于缺陷产品导致的结果,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通常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曾使用过缺陷产品,其次要证明因使用缺陷产品所产生的损害状况,再有要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考虑到用户、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等特点,通常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生产者方可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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