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52:26
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借款主体,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当事人发生分立,其债务由谁承担?
保证责任期限及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1994年5月,原某市税务一分局向某市建行办事处借贷100万
元,期限一年,用途建房。担保单位为某市汽车运输公司,并约定借款到期,借款单
位如不能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分两笔向税务一分局共计
发放了100万元贷款。市国税一分局于1994年11月归还本金20万元,后因
税务体制改革分设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地税局于1998
年4月归还本金80万元。至此,该笔贷款本金全部收回,但国税局、地税局对所欠
贷款利息认为原税务一分局不能作为借款主体,合同无效,拒不偿还。为此,该办事
处诉至法院,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归还所欠贷款利息659614.46元,保
证人汽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原告某办事处利息损失659514.46元,由被告
国税局、地税局各半偿还。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国税局、地税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由国税局承担责任部分,变更为地税局赔偿
某办事处659514.46元利息损失。
评析: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借款主体,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规章并未明确规定
,没有禁止性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均引用《借款合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行
政机关不能作为借款主体,这一规定中所提到的借款人是列举式的,并不是穷尽式的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