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欠条藏猫腻 举证不能被驳回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44:09
在法庭上对自己亲笔所写欠条百般否认,认为原告在欠条上做了手脚,却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陈某连带偿付原告王某货款2.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老乡,被告刘某与陈某合伙从事木材销售业务,两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并销往外地。2011年10月25日,被告刘某、陈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2万元整,款付完,条收回”。2011年11月12日,被告刘某、陈某又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木材款4000元整”。后双方为货物质量、货款金额、付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在法庭上,两被告对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先是认为该欠条上的签名不是两被告所为,后又认为事后支付了2万元货款给原告,两被告已经将这份欠条撕毁,现原告所持这份欠条应该是事后复制的,现只欠原告货款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7月至11月多次发生木材买卖关系,同年10月25日、11月12日两被告先后向原告王某出具了两份欠条,应视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虽然两被告提出欠条是伪造或者是撕错欠条的辩解意见,但两被告并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这份欠条的真实性提出鉴定,也没有提供证据可以对抗原告所持有两份欠条的证据效力,两被告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两被告举证不能,故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可以确定两被告尚欠原告王某木材款2.4万元这一事实,两被告拖欠该货款不付属违约行为,因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依法应对债务连带偿付。(**华赖明)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