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条实例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43:11
2003年11月初,海安法院的高法官接办了一件看似十分简单的借款纠纷案。原告张某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只陈述了一句话,即“被告徐某于1999年度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4500元,现多次索要均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同时,原告张某附随诉状呈上了3份借条。此类案件高法官不知审过多少次,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一般都不复杂,随即他就发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
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徐某一到庭就大喊“冤枉”。徐某陈述说,他和原告张某及案外人陈某系工程合伙人,他向徐某打“借条”付款,只是作为合伙内部资金运作的一种凭据,并不是因为两人私人之间存在什么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法官仔细审阅了一下3份借条,发现3份借条系1999年11月至12月打出,其中最后一份借条中被告标明的身份是“经办人”,尽管借款总额高达64500元,但3份借条均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且原告间隔4年之久才向法院诉讼追款,也不太符合人之常情。见疑点较多,而双方的意见差距又很大,高法官果断决定约期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庭审。原告举出的证据仍然是起诉时提供的3份借条。被告所举证据为合伙协议书、合伙帐务清单各一份,并申请法院传唤了案外合伙人陈某等4人到庭作证。庭审查明了以下事实:1999年11月26日,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及案外人陈某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由3人共同组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西北分公司第五工程处”,由被告主持工程处的全面工作,原告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陈某主要负责山西业务方面的各项事务。11月27日,即签订合伙协议的次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用于工程事务;另于同年12月20日向原告付款500元,于12月25日以经办人的名义向原告付款14000元,但被告3次均是以“借条”形式出具的凭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后的同年12月15日,3名合伙人签订了帐务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原告在合伙事务中“垫资51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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