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欠条为据起诉可不经过仲裁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33:45
周-先生于2004年1月到**兰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双方在2004年1月至12月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周-先生向法院提交**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于2004年12月1日签字的协议一份。该协议有下列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周-先生在**兰德公司工作期间的协议报酬有关补偿达成如下协议:**兰德公司应付周-先生15万元工资,在周-先生保证无偿提供个人发行资源,不得有损**兰德公司声誉的前提下,两年内付清。
**兰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2004年12月1日由王*强与周-先生签订的《12期发行收入明细》。该明细中有周老师即周-先生本人工资的字样。**兰德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周-先生应履行相关义务,**兰德公司才向其支付2004年12月1日之后的工资15万元,亦未提交充分证据。周-先生对于**兰德公司的辩称亦不予认可。另外,**兰德公司提交的2004年12月1日的收入明细在协议之前签订。
因**兰德公司不同意向周-先生支付200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故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兰德公司向其支付200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由**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签字的《协议》中“**兰德公司应付周-先生6个月工资15万元”以及**兰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双方签字的《12期发行收入明细》中“周老师工资”的表述,足以认定双方在2004年1月至12月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兰德公司虽然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周-先生要求**兰德公司支付200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1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先生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后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周-先生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以**兰德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用事先经过仲裁阶段进行审理。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为减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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