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30:48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非常稀少,所以上述规定一出,大家就特别重视。依照这个规定,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普通的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却比登天还难。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科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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