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与债务移转第三人清偿的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27:52
清偿与债务移转第三人清偿之间的区别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代为清偿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比如《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代位清偿的情况是:
(1)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就其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部分,取得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2)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或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3)我国《担保法》第57条,第72条规定,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标的物由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可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时也要经过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比如《合同法》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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