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价樱桃构成消费欺诈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17:47
【事件经过】
据青岛市民王先生发文称,他的家人在崂山北九水观崂村(山珍食苑农家宴)吃了一斤樱桃却被要价一万,之后公安出面调解却被扣留,从11点到下午9点,期间孩子哭着找妈妈喝奶,山珍食苑农家宴宋老板不让走,民警也不让走,老人还被宋老板打骂的高血压心脏病复发。而宋老板殴打老人,民警不但不管,还帮助宋老板一起要钱。最后宋老板放话,拿不出一万块钱不让下山。同时贴出几张老人被打伤的照片。
青岛天价樱桃的消息被曝出后,网友纷纷指责青岛的东西就是贵,“前有龙虾,后有樱桃;招摇撞骗,分外妖娆!”
然而就在网友议论纷纷的时候,青岛崂山宣传部门表示,此事因偷吃樱桃引发的争执冲突,一孕妇被推倒,目前正在医院检查,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青岛万元一斤天价樱桃的消息不实。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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