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消费争议协商和解办法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08:28
为增强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快速、有效地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争议,构建“和解为先”的消费争议自主处理机制,促进消费领域的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争议协商和解的涵义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争议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条消费争议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四条消费争议协商和解的原则
和解双方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自主化解争议为目的”精神,贯彻平等与协商原则。
第五条消费争议协商和解的基本要求
双方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在互相谅解的前提下,共同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和谐磋商,自愿达成协议,并自觉、主动地履行协议,以达到自主协商解决消费争议的目的。
双方协商要体现“过赔相当”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借消费者对专业知识不熟、或信息不对称坑害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非理性示偿。
第六条消费争议协商和解的主体
和解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经营者协商解决,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或其它供应商的事”为借口,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或供应商交涉,拒绝或拖延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而是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消费者协商,并积极主动地与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交涉。
设有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的,联络站为当然执行主体;如不设联络站的,可以由经营者授权或委派的人员为执行主体。经营者应主动建立相关的和解制度,以方便自主解决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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