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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07:03
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因管理之债与保管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
第一,前者既无法律根据也无合同依据,后者则是依据合同实施保管行为。
第二,前者在法律关系发生时事务的本人并不知道他人为自己管理事务;而后者中的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完全是由事务本人即本案的寄托人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起的。
法律咨询:
2010年2月,张某与赵某在刘某的商店里谈了一笔服装买卖生意。张某将1000套服装运到刘某的商店,并通知赵某前去取货,而赵某却要求退货。因双方争执不下,直到5月底才达成协议,张某遂于6月将服装运走。刘某提出,张某的货物在自己商店存放了3个月之久,占用货位,致使自己的进货和销售受到影响,且其还为张某进行了适当的保管,因此要求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被张某拒绝,因而成讼。
律师回答:
张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保管合同之债,刘某对张某的货物进行了适当保管,因此张某应当支付保管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之债与保管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既无法律根据也无合同依据,后者则是依据合同实施保管行为。第二,前者在法律关系发生时事务的本人并不知道他人为自己管理事务;而后者中的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完全是由事务本人即本案的寄托人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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