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03:44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知律律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为您提供帮助。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