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临时建筑物的出租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9:01:34
《中华人民共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且级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也是建筑物,其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相应的批准许可手续,否则就属于违法建筑。同时,临时建筑应当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否则也属违法建筑。
根据《最高院租赁解释》出租临时建筑时,应当是合法建筑,否则租赁合同无效。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