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该具备哪些义务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51:42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一方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人们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因自身性质或现有技术水平限制,不可能安全保证其安全性,对于这些商品允许其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但经营者应警示如何避免或减轻损害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防止危害发生的需要而定。如危害可以通过消费者正确的使用而避免,可高职消费者适当的使用方法;如不能通过消费者自身克服,可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登门修理或对消费者进行技术指导,以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应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售出的商品,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服务。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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