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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倒债怎么保全财产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41:44

一、三角债形成的原因

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

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再积压--再拖欠,大生产大赔小生产小赔不生产也赔的恶性循环。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二、三角债产生的后果

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

中国企业的大多数也已深深地陷于“三角债”的危机之中。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嘲笑乡镇企业家是“流氓企业家”,而乡镇企业也反讥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养尊处优是“波*猫”。在80年代后期,高层领导人呼吁“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到国有企业中来”的时候,当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已被“三角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时候,民营中小企业的确风光了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三角债”的困扰终于降临到民营企业的头上。

中国民营企业如今也成为深陷债务危机的一员,这种现象的出现,透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市场经济中商品和货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商品的往来没有货币在其中,这种市场是不健全的,而依靠举债度日或赖债发财的行为是犯罪,不是一个真正的民营企业家所为。

其次是败坏了商-德。有过债务经验的人都知道,整个市场的参与者充满着欺诈和猜疑,做生意就像搞阴谋活动一样。你不可以信任任何人,可生意总不是你一个人就能做成的。

再次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民营企业者板不惜动用黑势力收账,非法绑架、拘押的事件常有发生。而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假印章、假营业执照、假呈兑汇票、假信用证明、假报关单等等行为更是泛滥成灾。一些老板恶意欠帐,最后一走了之的事件在中国各地也屡见不鲜。

最后是**法纪。欠债要还本是天经地义,而一些老板总是一副无赖相,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你逼急了,小心我用炸药包炸你房子,找杀手要你的命。就是对方告上了法庭,败诉后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总之,债务问题已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因素。没有正常的环境,任由恶浊之气蔓延,谁都会成为牺牲者。

三、三角倒债怎样保全财产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青州市一家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但逾期未还。该在对机械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审查后,发现情况不妙:该公司因一项重大投资失误而濒临破产。然而调查中有一条线索引起了债权人的注意:机械公司曾与某房屋开发商签订标的额为五百多万元的购房合同,并已按标的额的5%预付购房款25万元。后该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同开发商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但预付款至今未退,根据上述情况,银行按照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原来,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无异给建筑企业了一道护身符。1999年5月,**建安公司承建了**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98万元;经青州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9万元。企业破产前,**水泥厂已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为施工企业挽回了很大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实,只要我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那么我们就可以应对三角债产生的问题。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针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依旧对这一问题感到困惑,欢迎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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