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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34:36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然而,如何规范有序地从人数众多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出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如果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定候选人,可能会给广大债权人造成一种误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容易使广大债权人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只是简单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选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很难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可能会造成非常混乱的局面,也会消耗很长时间,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债权人的广泛关注。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特别是最近我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做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依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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