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机关女职工孕检一年2次变4次 律师称无法可依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5 23:47:49
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健康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其中对孕检强制规定次数没有法规依据。
案例
有网友爆料称陕西商洛市直机关女职工每年孕检次数由原来的2次变为4次,引发部分女职工不满。不少网友在转发时质疑“为何要孕检,孕检是否为强制性”。对此,商洛市人口计生局回应称,确实存在孕检一年2次变4次的事,调整次数是防止超生。
有关责任人表示4次孕检即每个季度检查一次,这样检查出来的孕情就不会超过三个月,方便给超生胎儿做人流。月份越大,堕胎时对受孕妇女的伤害越大,孕检4次实为降低对妇女的损伤度。
孕检是计生部门提供给市民的一项免费服务,并非强制性,但也是市民的义务,市民需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孕检,否则计生部门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商洛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拒绝孕检的妇女有相关处罚措施。
律师说法:孕检规定次数无法可依
孕检强制规定次数没有法规依据。他表示,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仅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而对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次数,该规定却没有提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没有关于孕检次数的明确规定,而其2002年办法有相关规定,但此办法仅适用流动人口,且已然失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