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26:20
1、加快完善立法。
2、提高执法观念。
执法者应当提高执法顾念,全面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判决中,法官既不能受重刑思想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判处。在交接中,各个司法、执法部门都要在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文书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漏掉一名罪犯。在执行中,监管单位在收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建立监管改造档案,一人一挡实行监管,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3、创新管理模式。
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难以监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已有管理模式的不合理,从而使剥权人员从畏难到厌烦,最终导致不服从监管。因此笔者建议创新管理模式:一是为剥权人员设计合理的监管措施;因为剥权人员被剥夺的只是政治权利,而不是人身自由,因此对剥权人员的监管不应当盲目地限定他们的人身自由和扩大他们的义务范围,而应当人性化地监管,主要围绕“不行使4项被剥夺的权利”以及定期汇报行踪即可。二是注重保护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合法权益。虽然四项政治权利被剥夺了,但是他们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们仍应予以保护,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去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还有就是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帮助,例如:就业指导、基本生活补贴等。从心灵上感化他们,既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4、发挥检察职能。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考察对象,监所部门要注意从日常收到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被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以此作为考察的依据。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利用正在推行的试行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模式,加强与派出所民警、司法行政干部、社工的联系沟通,更好地掌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动态情况、化解矛盾、参与帮困安置,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切实受到监管、得到教育改造。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