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生产期间可以免职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5 23:47:49
妇女生产期间可以免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在生产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休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限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相关法律规定:在安排劳动、工作中,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妇幼保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和对其身体特别有害的劳动。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在生产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休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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