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起止期限宜在相关文书中标明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24:59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权利的刑罚方法。其适用方式有二:一是附加适用。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政治权利;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是独立适用。刑法分则对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四类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罪犯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行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执行刑罚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非常严肃、严谨的一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但实践中,法院在发出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减刑、假释裁定书上,往往只说明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而不具体标明期限,如遇到服刑罪犯多次减刑或被假释等较为复杂的情形时,要准确计算罪犯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则存在问题。由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文书对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进行推算结果可能不精确,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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