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10:20
证券市场如何监管,监管的界限在哪里,如何把握证券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度,这涉及到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经济干预正当性的问题。证券监管的适度把握应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应该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
一、国外证券监管适度性探讨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边界的变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化进程下的证券监管限度的变化过程。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英、德三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进行简单的比较,重点放在各国在适度监管上的做法,以期能对我们有所启示。
(一)美国。美国一向自认为他们之所以有全世界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是因为他们有全世界最好的证券监管制度美国的证券立法从各州开始,第一部全面的证券法是由堪萨斯州在1911年颁布的。堪萨斯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不智的投资者免受证券推销人的欺骗,这些推销人把毫无价值的一夜之间消失的公司和金矿的股票卖给公众,结果这些股票的背后什么财产都没有,只剩下堪萨斯的蓝天,由此各州的证券法都被简称为“蓝天法”美国早期的证券监管就是以蓝天法为基础,确立了诚实、公平和反欺诈的原则。
美国现行的证券市场法规主要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及原则包括:法定注册和公开原则,保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完全、准确的信息;规范公开原则,监督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和全国证券商协会;公平和反欺诈原则,鼓励私人依法起诉。上述内容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诉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条文中。
美国证券监管的最新一轮重大行动是2002年制定的《萨班斯奥克利法》,该法是对2002年一连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从安然到凯*特,从世界通信到施-乐)的回应。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第一,强化政府监管,以便市场更有效率。第二,恢复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的公众诚信。本法案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加重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公布的报告的责任,加重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责任,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的外部监督。使得证券监管的基渊一下子变得更加严厉了。因此,有学者评论说这是“乱世出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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