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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05:46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可见,缓刑与假释的区别是很大的“缓刑类似于假释”的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既然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原判的刑罚,那么也应当是不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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