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实物券兑付业务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8:03:31
兑付期结束后,及时下发文件组织商业银行将国债实物券交货币发行处,办理入库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收到商业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借方凭证和上划报告表后,应严格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国债实物券是否已入库,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以下简称“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数是否一致;
(2)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发生额与上划借方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
(3)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国债经办人员根据上缴清单、上划报告表、借方凭证审核无误后,制作转账凭证,交国库核算科划转商业银行,将所附的上划报告表作附件,办理转账。
(1)按各商业银行和辖区内人民银行记簿。
(2)根据货币金银部门制作的入库清单制作“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该表外科目分户账。
(1)账务清理核对的内容:
(2)国债兑付年报表中实物券有关数据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账和登记簿的记载核对相符;
(3)国债兑付年报表中单位(或个人)收款单的有关数据应与“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付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4)“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与发行库保管的无记名国债实span>
(5)账务的调整。账务清理核对中,如发现账实不符,应进行账务调整。如发生贷记业务,须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相关文字说明。
(1)对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会计国库处、货币发行处共同核对账、款、券相符后,由国库制作上缴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共同盖章后,一份作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的附件;一份凭以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一份报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一份连同债券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
(2)会计国库处组织兑付银行上交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后,货币发行处应及时清点、验收,待全部账、实核对相符后,会计国库处应制作“申请销毁××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一式三份,由会计国库处、货币发行处分别盖章后,各留存一份,一份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3)收到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签署销毁命令后,由武汉分行国库处和货币金银部门派员监销办理销毁。
(4)已兑付国债销毁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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